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异字第11号异议人陈强,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沈慧芳,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车方梓,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孙文超,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昌标,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王伟琦,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元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兴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昌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车方梓申请执行徐昌标、王伟琦、上海元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兴控股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1)黄浦执字第794-8号执行裁定,追加陈强、沈慧芳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其中陈强应在注册资金不实人民币2063万元的范围内、沈慧芳应在注册资金不实人民币310万元的范围内分别对申请执行人车方梓承担责任。陈强、沈慧芳和车方梓均对裁定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异议。陈强、沈慧芳认为裁定中认定的注册资金不实与事实情况不符,要求撤销该裁定;车方梓则认为,该裁定中仅对陈强、沈慧芳在公司增资时投资不实作了认定,而未认定其开办时即存在虚假出资,故要求陈强、沈慧芳分别在注册资金不实人民币2943万元和42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陈强、沈慧芳和车方梓在异议中提出的诉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范围,故本案不再继续审查。据此,
裁定如下:终结对陈强、沈慧芳、车方梓就本院(2011)黄浦执字第794-8号执行裁定所提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银寿
审判员 钱端镇
审判员 吴月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亚敏
审判长 李 鸣
审判员 钱端镇
审判员 蔡银寿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