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385号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8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9975-4。法定代表人潘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军,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傅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