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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710号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郑建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710号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郑成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建安,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为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瑞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小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