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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云菁、上海红丙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鑫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欣冶金属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肖志凯、周慧玲、张栩、刘卫进、许家蕊、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周元菁,上海红丙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鑫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欣冶金属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肖志凯,周慧玲,张栩,刘卫进,许家蕊,陈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山中山中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85750242-1。负责人汤海鸿,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帝亮、林敏,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元菁,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上海红丙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砖桥贸易城四区。法定代表人周元菁。被执行人上海鑫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场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周慧玲。被执行人上海欣冶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法定代表人刘卫进。被执行人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杰。被执行人肖志凯,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周慧玲,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张栩,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卫进,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许家蕊,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陈杰,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礼门乡。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云菁、上海红丙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鑫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欣冶金属有限公司、南京鹏熙建材有限公司、肖志凯、周慧玲、张栩、刘卫进、许家蕊、陈杰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申请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由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寿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益先

代理

审判员  张宗务

代理

审判员  黄锦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