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100号
申请人:张世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人:朱翠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世华与申请人朱翠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11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张世华赔偿朱翠华各项人身损害合计人民币2700元。本协议签订前张世华已支付朱翠华500元,余款220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清。
二、朱翠平二轮电动车维修费由张世华承担,此款以维修发票为准。
三、本协议签订后,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终结,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希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