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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执字第01926号

姜寿权与朱法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1-17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寿权,朱法兵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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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01926号申请执行人姜寿权,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朱法兵,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姜寿权与被执行人朱法兵债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0160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寿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9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法兵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并已履行先期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泗民初字第0160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驰执行员 王 召 祥执行员 李 娅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 宇 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