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文行初字第10号原告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外环与红旗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国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青,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林州市行政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郭玉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冯玉昌,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董娟,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永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奇,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服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第三人董娟向本院提出其才是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作为原告地位参加诉讼,李建军不能代表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诉讼。原告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须向有关部门核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袁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