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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530-3号

梅河口市阜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千物流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梅河口市阜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千物流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530-3号

原告:梅河口市阜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宇,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万千物流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蔚,董事长。

原告梅河口市阜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千物流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阜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贵臣

审判员  高维洋

审判员  王乃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