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终字第31号上诉人马光银,男,1932年5月23日生,汉族。
上诉人马光银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78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受理本案,并支持其请求一审认定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鼓楼区西康路60号某幢102室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黄林名下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马光银针对本市鼓楼区西康路60号1幢102室房屋买卖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一审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057号及本院(2014)宁民终字第3857号一、二审民事判决处理,且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已支持马光银的诉讼请求,故现一审法院对马光银就上述房屋权属登记提起的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杨 敏
代理
审判员 龚 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苏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