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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800号

原告曾国富与被告刘金利、叶文贵、林谷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800号原告曾国富,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810120518,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浔中镇凤洋村凤洋13号。被告刘金利,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107266560,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国宝乡佛岭村。被告叶文贵,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009194014,汉族,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国宝乡佛岭村。被告林谷堤,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211011015,汉族,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盖德镇林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富与被告刘金利、叶文贵、林谷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曾国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凯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竞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