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320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彩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杰昊,该公司经理。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两口塘依水居2楼。被执行人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小明,局长。地址: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申请执行人自贡彩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吕民一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贡彩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支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彩灯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拆除工程款83249.19元、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1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42元、执行费1899元,合计157928.19元。现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