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乌民初字第15号

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盖团结小区项目部、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盖团结小区项目部,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15号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东街。法定代表人邸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忠,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乌珠穆沁旗。法定代表人房xx,职务总经理。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盖团结小区项目部,住所地: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负责人于xx,职务:经理。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乌珠穆沁旗。法定代表人房xx,职务:总经理。被告王志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盖团结小区项目部、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为2139元,由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建民

代理

审判员  小 荣

人民陪审员  李玉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亚慧第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