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酉法民初字第00333号

田锦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黄仁怀,黄仁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田锦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黄仁怀,黄仁华,杜金府,唐永贵,黄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333号

原告:田锦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田锦荣,男,土家族,1948年1月18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李伦华,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冉俊清,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仁怀,男,土家族,1958年11月2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告:黄仁华,男,土家族,1969年2月10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告:杜金府,男,土家族,1966年9月18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告:唐永贵,男,土家族,60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告:黄文明,男,土家族,39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田锦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黄仁怀、黄仁华、杜金府、唐永贵、黄文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锦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3月18日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锦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40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冉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冉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