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受初字第6号起诉人张佳慧,女,汉族,1994年1月13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在2015年3月10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2015)松刑初字第302号案件庭审过程中,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晶晶当庭公开举证了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侦查案卷》,其中PXXXXXXXXX、PXXXXXXXXX的一组照片上有一张是起诉人的肖像。提供照片的是被起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进行辨认的是被起诉人戴军、沈宝其。起诉人认为,三被起诉人的行为是属于侵犯起诉人肖像权的违法行为,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赔偿侵犯起诉人肖像权的损失费2,000元,并判令被起诉人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等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佳慧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文燕
审判员 施建跃
审判员 薛金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