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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353号

(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谢文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353号原告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利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韩天成,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防,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文娜,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西湖北街22号2号楼,身份证号:411002195601262042。委托代理人张柱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文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文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文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26元,减半收取3963元,保全费1515元,共计5478元,由原告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董爱巧

审判员  蒋建芝

审判员  晁晓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