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大连明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石河镇北海村。
法定代表人:李庆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普兰店市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地店市太平办事处龙山社区四海沟村38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胡建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系普兰店市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明华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兰店市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明华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普兰店市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大连明华家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辉
审判员 胡爽
审判员 吴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