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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执字第143号

岩滇与波光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5)腊执字第143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关于岩滇与波光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岩滇依据勐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腊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92885元,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岩滇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1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刀有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