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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60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与刘卫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6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吉华,行长。

被执行人:刘卫和,男,汉族,1973年1月1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卫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账户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成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