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渤。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
法定代表人:余国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仁智、徐倩,系辽宁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张渤与原审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裁定,张渤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渤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渤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如魁
代理
审判员 刘盈铄
代理
审判员 李 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