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字第01328号
申请执行人:杨国利。
被执行人:阜南县柳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杨国利与阜南县柳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阜南县粮食局粮监字(2013)91号文件免去于亚彬经理职务,暂时无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天利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