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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5号

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与许富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许富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5号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代表人郭花林,该组组长。被告许富明,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庆,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诉被告许富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