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祥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广祥路北。法定代表人张灿林,经理。被执行人陈树雄,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祥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二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陈树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祥兴机械有限公司贷款14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5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3140元、保全费123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5370元,由被执行人陈树雄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树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经查询房产、国土、金融、工商、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陈树雄在交通银行汕头潮南支行(小额存款)、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汕头潮南支行(小额存款)、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汕头龙湖支行营业室、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汕头潮南支行营业室(小额存款)、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峡山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汕头华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汕头司马浦支行有开立存款账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树雄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汕头司马浦支行账户(6228480134636347616)、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汕头华贸支行的账户(6228480133996976915)以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峡山信用社的账户(80010000560159322)中的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树雄所有的存放于汕头潮南区峡山盈凯织造厂内祥兴牌定型机1台、祥兴牌包装机2台已于2014年4月25日被本院保全查封。因对该定型机、空压机的处置需一定时间,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平
审判员 郑宏新
审判员 赵芝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上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