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鹤民终字第67号

申宇明与夏胜红、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申宇明,夏胜红,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宇明,男,1971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利魁,河南省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胜红,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保锦,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第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马榜栓,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申宇明与被上诉人夏胜红、原审第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淇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申宇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宇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利魁,被上诉人夏胜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保锦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方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