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钱伟。被告凌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伟与被告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伟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凌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媛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