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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101号

钱伟与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伟,凌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钱伟。被告凌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伟与被告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伟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凌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媛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