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017号原告乔美源,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委托代理人乔新昱(系原告乔美源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乔新昱,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太平鸟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郎娟。委托代理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美源、乔新昱与被告上海太平鸟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美源、乔新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叶利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 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