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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818号

徐刚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刚,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徐刚,男,汉族。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29号负1-32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3646-6。法定代表人万利,该分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会英,该分店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刚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刚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