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行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荣,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杨龙兴,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国荣与被执行人杨龙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龙兴已被本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又查无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阿彬
审判员 林江文
审判员 李伟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