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华执行字第350号

杨国荣与杨龙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荣,杨龙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行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荣,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杨龙兴,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国荣与被执行人杨龙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龙兴已被本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又查无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阿彬

审判员  林江文

审判员  李伟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