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900号
原告:黄应辉,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张其昌,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黄应辉诉张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应辉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应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应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黄应辉负担。
审判员 叶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代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