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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0900号

黄应辉与张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应辉,张其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900号

原告:黄应辉,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张其昌,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黄应辉诉张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应辉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应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应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黄应辉负担。

审判员 叶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代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