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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32号

王栓根与曾玉萍、薛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栓根,曾玉萍,薛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32号原告王栓根,男,1947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程寸平,女,1949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系原告之妻。被告曾玉萍,女,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石家庄市粮食局退休职工,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薛建利,男,60岁,汉族,石家庄市火车站职工,现住,系被告曾玉萍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栓根诉被告曾玉萍、薛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栓根于2015年3月1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栓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栓根承担。

审判员  郝巧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鹤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