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32号原告王栓根,男,1947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程寸平,女,1949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系原告之妻。被告曾玉萍,女,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石家庄市粮食局退休职工,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薛建利,男,60岁,汉族,石家庄市火车站职工,现住,系被告曾玉萍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栓根诉被告曾玉萍、薛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栓根于2015年3月1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栓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栓根承担。
审判员 郝巧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鹤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