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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012号

杨桂英与王彦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11-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桂英;王彦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杨桂英(120225196008102822),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王彦春(120225196210202763),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英诉被告王彦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桂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艳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