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吴水茂,男。委托代理人徐雄斌,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李熙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水茂诉被告李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吴水茂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熙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吴水茂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 廖万习
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礼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