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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949号

吴水茂与李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水茂,李熙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吴水茂,男。委托代理人徐雄斌,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李熙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水茂诉被告李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吴水茂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熙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吴水茂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  廖万习

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礼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