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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申字第0055号

姚娟珍、常州市振国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州市政平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刘翼,姚娟珍,常州市振国机械有限公司,周小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申字第005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政平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政平村。法定代表人李继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小俭,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刘翼。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姚娟珍。原审被告常州市振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曹家村。法定代表人刘正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英,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周小凤。申请再审人常州市政平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平公司)、刘翼与被申请人姚娟珍、原审被告常州市振国机械有限公司、周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武前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政平公司、刘翼对该调解有异议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刘翼申请再审称,一、我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仅向案外人单兴法有借贷关系。

二、民事调解是在我受胁迫的情况下所作,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原调解,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申请再审人政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政平公司与被申请人姚娟珍素不相识,也未为刘翼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协议上政平公司及李继东的印章由他人伪造加盖,签名也不是本人所签。

二、诉讼中,法院未通知政平公司参加诉讼,申请人对诉讼一事一无所知,调解书对政平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原调解,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申请人姚娟珍及原审被告常州市振国机械有限公司、周小凤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复查查明,2013年8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姚娟珍诉被告刘翼、周小凤、常州市振国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政平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娟珍起诉要求刘翼、周小凤、常州市振国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政平公司对15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翼、周小凤、常州市振国机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姚娟珍本金1400000元、利息300000元,由被告于2013年12月19日前付400000元,2014年6月19日前付500000元,2014年12月19日前付500000元,2015年6月19日前付300000元。

二、被告刘翼、周小凤、常州市振国机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姚娟珍律师费20000元,由被告于2013年12月19日前给付完毕。

三、如被告有一期逾期未付,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申请全额执行,且被告要承担从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常州市政平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04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40元,由被告刘翼、周小凤,常州市振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复查期间,本院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听证,刘翼认可其借款行为,但只认可借款91万元。同时刘翼称其与李继东是亲戚,借款协议上担保方政平公司印章及李继东私章是其去李继东办公室,在李继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打开抽屉加盖的,并称原审诉讼中授权委托书上政平公司印章也是其私自加盖。李继东称政平公司共雕刻三枚公章均使用,借款协议上及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平时也使用,但是担保及诉讼情况其均不知情,系刘翼私自盗盖。姚娟珍称借款均有事实,款项均从银行汇给刘翼,借款协议上担保方政平公司公章及李继东私章是刘翼拿来盖的,其与李继东不相识,但刘翼盗盖的事实不存在,李继东不可能将公章、私章随便放,其对担保事宜应该知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翼向姚娟珍借款的事实存在。该事实有借款协议书、银行汇款凭证及刘翼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由此,刘翼称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刘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李继东在本院复查期间的陈述,借款协议上及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政平公司平时使用,故不存在公章由他人伪造的事实,姚娟珍作为债权人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向政平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并无不当。由此,政平公司的再审申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翼、政平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费 亮

审判员 杨 迪

审判员 蒋亚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