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商初字第00009-4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宏昌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保税区全球通大厦3238A室。法定代表人孙洪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友维,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法定代表人孙月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斌,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宏昌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宏昌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宏昌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宏昌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0元减半收取593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550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宏昌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褚 军
代理
审判员 卞干国
人民陪审员 孙振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