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24号
原告:李旺林,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陈爱兰,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仲兆庶,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杨浩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罗志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在江,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旺林、陈爱兰诉被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旺林、陈爱兰撤诉。本案受理费481元,由原告李旺林、陈爱兰负担。
审判员 蔡永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