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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24号

李旺林、陈爱兰与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旺林,陈爱兰,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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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24号

原告:李旺林,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陈爱兰,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仲兆庶,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杨浩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罗志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在江,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旺林、陈爱兰诉被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旺林、陈爱兰撤诉。本案受理费481元,由原告李旺林、陈爱兰负担。

审判员  蔡永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