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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执行字第313号

李华青与李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华青,李其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行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青,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李其明,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华青与被执行人李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家中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各金融机构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阿彬

审判员  林江文

审判员  李伟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