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行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青,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李其明,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华青与被执行人李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家中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各金融机构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阿彬
审判员 林江文
审判员 李伟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