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00875—2号

张建与阜南县张寨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阜南县张寨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875—2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

被执行人:阜南县张寨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豪。本院在执行张建与阜南县张寨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天利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