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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林公司公司与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因你公司诉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你公司不服本院(2014)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复查。你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均以邮政部门的投送日志认定你公司收到襄州区人社局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3)17号仲裁裁决书,违反了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系以明知是错误的事实为根据而作出的错误判决。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4)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改判撤销襄州区人社局作出襄州人社工伤认(2013)52号工伤(亡)认定决定。经复查,

本院认为,襄州劳人仲裁字(2013)17号仲裁裁决已依法向申请人孙军送达,并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你公司进行了送达。为此,襄州区人社局提供了送达回证及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寄件留存联予以证实,后又向法院提供了邮政系统上网的编号为“HB034342199CS”、“HB043420155CS”的记载为“妥投”的特快专递投送日志,上述证据能够相印证,一、二审判决对此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你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