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6号
原告:商永东,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
被告:山西省长治县蔬菜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永东诉被告山西省长治县蔬菜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鸟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