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775号原告郭军,男,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张秀霞,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郭军,系郭军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立平,男,出生日期及民族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审理原告郭军与被告贾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军于2015年3月18日以被告不在其住所地居住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对被告贾立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军负担。
审判员 吕尉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