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634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志艺,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男,1974年7月1日出生。
原告孙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杨 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彬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