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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482号

刘焕生、刘焕学等与刘丕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焕生,刘焕学,刘丕转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刘焕生,男,1967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刘焕学,男,1952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奎、唐珍利(实习律师),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丕转,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案由:财产损害纠纷原告刘焕生诉称,2011年11月6日,被告擅自毁坏原告承包地内的红松等树木20余棵,原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云山镇派出所进行了处理,但是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损失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丕转辩称,我是为了防火将果园南东西沟内的野草和松树挖走填平,但是被挖走的松树并不是两原告的,是未承包土地之前由集体种植的,我不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丕转于2015年3月17日付给原告刘焕生、刘焕学黑松赔偿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焕生、刘焕学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建伟

审 判 员  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