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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185-1号

曹芳与唐玮、汪晓祥、宿松县帅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芳,唐玮,汪晓祥,宿松县帅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185-1号

申请执行人:曹芳,女,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本县。

被执行人:唐玮,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县。

被执行人:汪晓祥,男,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务工,住本县。

被执行人:宿松县帅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国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一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玮、汪晓祥、宿松县帅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玮妻子李阳(李阳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因唐玮与李阳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李阳银行存款881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黄结弟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