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185-1号
申请执行人:曹芳,女,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本县。
被执行人:唐玮,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县。
被执行人:汪晓祥,男,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务工,住本县。
被执行人:宿松县帅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国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一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玮、汪晓祥、宿松县帅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玮妻子李阳(李阳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因唐玮与李阳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李阳银行存款881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黄结弟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