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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595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冯润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冯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595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任行长。被告冯润林,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冯润林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冯润林去向不明,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辜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洪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