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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303号

邬长明与重庆鑫方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邬长明,重庆鑫方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303号原告邬长明,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生,住重庆市南川市冷水关乡冷水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601177638。委托代理人赵学灵,男,汉族,1958年5月21日生,系重庆市南川区冷水关乡冷水村3组推荐,住黑龙江省同江市青龙山农垦社区C区八委210号,公民身份号码230831195805211811。被告重庆鑫方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西山实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3348-7。法定代表人孙亚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鹏,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小兰,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长明诉被告重庆鑫方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邬长明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鑫方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邬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长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朱春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