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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民初字第0394号

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陈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陈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394号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翔宇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曲德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燕、陈海韵,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昕。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陈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苗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