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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辖终字第00045号

徐州市公安局与张华安管辖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华安,徐州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辖终字第00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友,该局局长。

上诉人张华安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公安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辖初字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华安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华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华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慧娟

代理

审判员  陈 禹

代理

审判员  曹 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