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73号 原告徐勤章,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闫桂美,女,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勤章与被告闫桂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闫桂美位于新泰市城区向阳路秀水花园3幛2-202号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闫桂美位于新泰市城区向阳路秀水花园3幛2-202号楼房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徐健提供的担保财产鲁J×××××号大众汽车、鲁J×××××号奥迪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西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