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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73号

徐勤章与闫桂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20-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勤章;闫桂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73号 原告徐勤章,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闫桂美,女,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勤章与被告闫桂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闫桂美位于新泰市城区向阳路秀水花园3幛2-202号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闫桂美位于新泰市城区向阳路秀水花园3幛2-202号楼房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徐健提供的担保财产鲁J×××××号大众汽车、鲁J×××××号奥迪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西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