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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6号

肖凤娇与卢正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龙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凤娇;卢正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肖凤娇,女,汉族,1974年12月10日生,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现住龙陵县。被告卢正双,男,汉族,约20岁,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凤娇诉被告卢正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凤娇于2015年3月18日以无法找到被告卢正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凤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凤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肖凤娇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何光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李 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