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秀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姚剑凡,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林建成,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审理原告姚剑凡与被告林建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剑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200元,由原告姚剑凡负担。
审 判 长 郑德锋
人民陪审员 谢许林
人民陪审员 黄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