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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783号

姚剑凡与林建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姚剑凡;林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秀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姚剑凡,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林建成,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审理原告姚剑凡与被告林建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剑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200元,由原告姚剑凡负担。

审 判 长  郑德锋

人民陪审员  谢许林

人民陪审员  黄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