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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847号

郑新元与林可理、黄小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新元,林可理,黄小真,林志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郑新元,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6)。被告林可理,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小真,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志达,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元与被告林可理、黄小真、林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新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祥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